来源:发布时间:2016-10-25作者:点击: 次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河池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在我院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
(二)广西区内持有第二代医疗保险卡的人员,已在当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诊医疗备案手续,可以凭二代医保卡、身份证到我院住院,出院后直接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金城江区、东兰县、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宜州市的参合人员因患疾病在我院住院,治疗结束后(报销材料齐全),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
二、2016年我院新农合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标准
三、特殊病、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门诊补偿规定
将各种恶性肿瘤诊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脑梗塞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肺心病、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癫痫、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肾病综合征、干燥综合征、银屑病、硬皮病、舌咽神经痛、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肾炎、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肺结核、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及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70%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
四、
五、其它补偿
(一)2016年6月我院已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凡在我院住院的新农合病人出院直接补偿新农合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新农合报销起付线),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以上部分,我院给予即使报销。
(二)在我院住院,经政府备案的精准扶贫对象出院补偿时,报销比例提高5%。
(三)在我院住院的城乡低保户,在补偿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费用后,凭身份证再次领取低保补助费。五保户凭民政部门盖有公章的办理出院,无自付费用。
(四)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按普通疾病补偿,患者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五)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水灾等)导致的住院,其费用按普通疾病补偿。
(六)有责任主体的伤害住院费用原则上由责任方负责,新农合不给予报销补偿。对无责任和无法判断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合规补偿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
(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新农合定额补偿150元,每人每年补偿不超过2次。
(八)患者入院前在同一医疗机构3日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并与当次住院按一人次费用同时办理。
(九)参合农民两年内在本市义务献血超过800毫升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十)当年出生超过缴费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实行母婴捆绑政策(封顶线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
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住院转诊备案登记单、农合卡、疾病证明、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押金单、病人户口本或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以下人群需补充材料:
本年度缴费期后出生的婴孩:医学出生证、父母双方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意外伤:入院记录
门诊慢性病补偿需要以下材料:
门诊病历本、疾病证明书、发票、农合卡、病人户口本或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做了与本疾病有关的检查要提供检查报告单。(当年第一次报销前需到合管中心备案)
补偿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销截至时间:慢性病、特殊病及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已办理出院)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补偿完毕。过期未报按自动放弃处理。